根據市場調查的結果需要進行貿易活動或是已熟知日本市場需立即開展業務活動時,則需要將代表處改為分店(分公司)或設立一個分店(分公司)。設立分店(分公司)相當於外匯兌換及外國貿易法所規定的"對內直接投資",因此在設立前或設立後(前或後取決於不同的行業)需向日本的財政大臣及相關行業的所管大臣報告。另外還需要進行設立登記申請,向地方的稅務局、市政廳、村町公所等機構提交報告書、登記等各種資料。
持有互免簽證國之護照者,會在進入日本時獲得"短期停留"簽證。短期停留簽證的期限分為15天、30天和90天三種。此簽證持有者可在所規定的停留期內進行尋找事務所所用房屋、購買辦公家具、用品等準備活動。但是,此簽證不允許在日本工作,因此必須向地方的入國管理局申請在留資格變更或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以獲取相應的允許工作的簽證。一般說來,入國管理局不接受從短期停留簽證變為工作簽證的申請,並且是視各個情況而定。請注意,必須在獲得允許工作的簽證(如:"技術"、"國際業務/人文知識"、"企業內部轉職")之後才可以在日本工作。持有非互免簽證國之護照者,需要事前向日本海外的大使館、領事館申請短期停留簽證。如上所述,必須獲得允許工作的長期簽證之後才可以在日本工作。